(2015)和执字第1770、1734-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英菲尼(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1770、1734-17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津塔写字楼测绘楼层38层12-13单元。被执行人英菲尼(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169号B-204室,现办公地点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66号。本院在执行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请执行英菲尼(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5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