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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徐丽君、无锡神耀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徐丽君,无锡神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商初字第021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学前街9号。负责人王晏蓉。委托代理人周静仁、奚晓伟,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丽君,女,汉族。被告无锡神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D区15号。法定代表人徐丽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招行)诉被告徐丽君、无锡神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招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徐丽君;贷款于2013年7月22日发放,于2015年6月5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85万元未归还,结欠期内利息34626.29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7.5%,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徐丽君应承担无锡招行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万元。2、物的担保情况:徐丽君以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82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3、人的担保情况:神耀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放弃徐丽君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请求法院判决:1、徐丽君立即向无锡招行返还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4626.29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计算至2015年6月5日为848.96元;自2015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626.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招行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万元。2、对徐丽君前述第1项债务,无锡招行有权以徐丽君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82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徐丽君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8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对徐丽君前述第1项债务,神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丽君、神耀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招行诉称事实有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借据、自动转贷协议书、房屋他项权证、贷款附属信息、贷款关键信息、房产档案信息、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徐丽君、神耀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丽君应于本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招行返还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4626.29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计算至2015年6月5日为848.96元;自2015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626.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招行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万元。二、对徐丽君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招行有权以徐丽君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82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徐丽君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8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神耀公司对徐丽君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8347元,由被告徐丽君、神耀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青代理审判员  郑晓宇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晓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