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小金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金,绰号“小军娃”、“小金娃“,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金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5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小金先后4次,在中江县冯店镇将大概4克左右的冰毒贩卖给蒋某甲,共收取现金1300余元;2014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小金骑摩托车将少量毒品送到邓某家中,收取现金100元;2014年12月7日晚,被告人陈小金骑摩托车将少量毒品送到邓某家中,收取现金100元;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小金先后2次在租住的中江县某房内,容留蒋某乙吸食冰毒;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小金先后3次在租住的中江县某房内,容留彭某某吸食冰毒;2015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小金在租住的中江县某房内,容留王某吸食冰毒。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陈小金明知是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金多次容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活动及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陈小金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小金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4克毒品给蒋某甲不是事实;2、公诉机关指控其两次贩卖毒品给邓某不是事实,是其送给邓某吃的;3、2015年1月29日王某在其房子内吃毒品时其睡着了,其根本不晓得,也没有容留蒋某乙吸食毒品;4、中江县公安局以前对我的讯问笔录是对其进行了殴打后形成的非法证据。其被送到看守所后,刘医生还对其做了检查而且开了药。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小金贩卖毒品的事实(一)2014年5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小金先后4次在中江县冯店镇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蒋某甲(绰号“瓜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中江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户籍信息、证实本案的立案时间、二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二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证人蒋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冯店镇的“小军娃”那里买了4次冰毒。我记得都是在今年大概5.6月份的时候在“小军娃”那里买的,当时我在冯店镇2大队修路,每次都是我打的电话,喊他卖点冰毒给我。每次都是在他那里买的1克多冰毒,每次都是他骑摩托车给我送到冯店镇2大队的牌坊边,都是用塑料袋袋装的冰毒,我在“小军娃”处购买了4次大概4克左右的冰毒,一共花了大概1300多元钱。我自己要吸食冰毒,我也晓得他在卖冰毒,所以我就在他那里买的。每克一般100至200元之间。“小军娃”叫我帮他带过10多次冰毒给其他人。3、证人蒋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11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4年5、6月4次贩卖毒品给自己的人“小军娃”(陈小金)。4、被告人陈小金的供述证实:平时别人叫我“小金娃”,我把“肉”卖给“瓜当”就是蒋某甲,是在2014年热天的时候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有一次我路过冯店二大队遇到“瓜当”他问我身上有肉没有,我说有点,我就给了他0.2克左右的肉,后来给了我100元钱。后来在街上“瓜当”碰到我几次,我每次都拿了零点几克给他,具体几次记不清楚了,反正瓜当在我这里买了肉。我只拿到“瓜当”100元钱,其余的钱欠到我在。每次都卖的零点几克,具体数量记不到了。我卖给“瓜当”的“肉”就是冰毒。(二)、2014年12月6日至7日,被告人陈小金先后两次骑摩托车将1.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送到邓某家中贩卖给邓某,共收取现金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小军娃”那里总共买了两次冰毒。第一次是在2014年12月6日下午,我给“小军娃”打电话,喊他送100元的冰毒到我家来。“小军娃”就骑摩托车送了冰毒到我家里,我就给了他100元钱;第二次是在2014年12月7日,我又给“小军娃”打电话,喊他送点冰毒,他又给我送了100元冰毒,我给了“小军娃”100元钱。2、证人邓某的辨认笔录及说明证实,3号照片就是贩卖毒品给自己的“小军娃”(陈小金)。3、被告人陈小金的供述证实:第一次是在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大概9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邓某给我打电话喊我送点“肉”到她家,我接到电话后就在家里拿了1克“肉”骑上摩托车送到冯店四大队邓某家去了,她说给我100块钱,但是我欠她500块钱就抵了100元钱。这1克实际上就相当于卖了100元钱;第二次是在2014年12月初,具体时间也记不得了,邓某打电话喊我给她送烟,还把“肉”带点过去,我骑摩托车送了0.5克的“肉”给邓某,她给了我100元钱。我卖给邓某的“肉”说是冰毒,我们平时喊的是“肉”4、证人陈某(被告人陈小金之子)的证言证实:我爸爸陈小金平时要卖毒品,自己还要吸毒,有时我跟到我爸爸出去散步就有人向我爸爸买毒品,有时也有人到我家里买毒品。卖的100元到500元都有。是我看见的,我在家里看到过,在外面也看到过,我爸叫我不要乱说。5、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12月7日晚上7点过的样子,当时我在邓某家打电脑邓某在卧室里打电话说“拿点东西过来”,我当时就想是邓某在买冰毒,但我不知道是向谁买,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小军娃”就过来了,他就给邓某拿了一小袋冰毒,邓某就在衣柜里拿了100元钱给“小军娃”,他就走了,我这才知道的。经主持刘某辨认,其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卖毒品给邓某的“小军娃”。二、被告人陈小金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一)、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小金先后2次在自己租住的中江县某房内,容留蒋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3日晚上,“小军娃”喊我们给他带一条烟到他屋里去,然后他就拿出吸毒用的壶壶和一点点冰毒说我请你吃嘛,当时我吸了几口就走了;2014年11月25日中午,小军娃又给他打电话喊他到我屋里去,他又拿出冰毒我吸了4口半就走了。2、证人蒋某乙的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实: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容留自己吸食毒品的“小军娃”(陈小金)。3、被告人陈小金的供述证实:中江县冯店镇某小区内的房子我租了一年,蒋某乙在我家里吸了两次毒品,毒品是我给他吸的,具体时间确实记不清楚了。(二)、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小金先后3次在自己租住的中江县某房内,容留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彭某某的证人证实:2015年大概1月10多号到27日期间,先后3次我在陈小金的房里,陈小金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我们一起吸食了毒品。其中在1月20多号我到陈小金家里,看到刘某某也在那里,后我们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2、证人彭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证实:容留自己吸食毒品的就是陈小金。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6日下午,我喝醉了酒就到陈小金家里,陈小金看我有点醉,就拿出一点冰毒,我就吸了两口就走了。经主持辨认,刘某某指出9号照片就是陈小金。4、被告人陈小金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份,彭某某到我家里来,我拿出冰毒我们一起吸食了;又过了几天,他又到我家里来,当时刘某某也在我家里,我又拿了点冰毒我们又一起吸食了;1月27号彭某某又到我家里,我又拿出冰毒我们又吸食了。(三)、2015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小金在自己租住的中江县某房内,容留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凌晨,我到陈小金家去睡觉,我喊陈小金拿点毒品出来吃,陈小金就拿了一点毒品出来,我当时问他“壶壶”在哪里,他说在柜子里,我就拿出来自己在吃冰毒。陈小金就睡觉去了。2、证人王某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证实:容留自己吸食毒品的就是陈小金。3、被告人陈小金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9日凌晨,王某到我家里喊我拿点冰毒来吃,我就把我之前吸剩下的冰毒渣渣放到床头柜边,王某就自己拿起在吸,我没吸,我就睡觉去了。在我家里搜出的吸食冰毒的工具有些是我自己做的,有些是他们带起来的。4、中江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陈小金的住处搜查出自制吸毒工具1个、锡箔纸2张、包装袋11个、吸管15根。5、中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蒋某乙、邓某、王某、刘某、刘某某、彭某某、蒋某甲及被告人陈小金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6、中江县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中江县看守所入所健康体检表、中江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单证实: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合法。及被告人陈小金入看守所时身体属健康状况。另查明,被告人陈小金于2015年1月29日因吸毒,被中江县公安局在其中江县某房内查获,并现场扣押吸毒工具1套、锡箔纸2张、包装袋11个、吸管15根,对其吸毒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9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金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活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利,己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小金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活动以及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金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小金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陈小金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多次贩卖毒品给蒋某甲,两次贩卖毒品给邓某均不是事实,以及没有容留王某、蒋海鑫吸食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陈小金在侦查机关多次稳定的供述及证人的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小金提出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殴打后形成的非法证据。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其被送到看守所后,刘医生还对其身体做了检查而且开了药的线索,要求排除公安机关对其非法收集的证据意见。经查,有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2015年1月30日中江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单证实,经当日体检,身体健康。从2015年1月30日入所健康体表检查表伤情说明看,其右小腿前侧皮肤脱裂系其自身所致,其左手拇指青紫系其上年被他人所致。被检查人员被告人陈小金及看守所相关工作人员、送押人员在该体检表上签名。故其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没有证据证实,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陈小金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小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对涉案扣押的自制吸毒工具1个、锡箔纸2张、包装袋11个、吸管15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尹 勇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人民陪审员 熊昌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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