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榆次区新建街晋华中学附近租赁门面房,购买16台捕鱼机、8台龙虎机共计24台赌博机并雇佣张某甲(已治处)为赌博人员兑换分数。2015年1月12日,秦某、董某、乔某等7人(已治处)在杨某游戏厅内参与赌博时被城区分局民警查获。经晋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8台龙虎机、16台捕鱼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榆次区新建街晋华中学附近租赁门面房,购买16台捕鱼机、8台龙虎机共计24台赌博机并雇佣张某甲为赌博人员兑换分数。2015年1月12日,秦某、董某、乔某等7人在杨某游戏厅内参与赌博时被城区分局民警查获。经晋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8台龙虎机、16台捕鱼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晋中市公安机城区分局晋华派出所扣押清单,证明扣押黄色面板,中间有大屏幕,可供8人同时赌博的游戏机两组;红色面板,有一块屏幕,可供1人赌博的游戏机8台;赌资700元。2、被告人杨某指认赌博机照片。3、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已对刘某甲、李某甲、王��、秦某、张某乙、乔某、张某甲、董某、杜某、徐某、刘某乙行政处罚。4、晋中市公安局电子游戏机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对送检的捕鱼机、龙虎机鉴定,捕鱼机、龙虎机都具有上、下分功能,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其他有关规定,以上委托物品共八台龙虎机、十六台捕鱼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某的身份情况与审理查明的身份情况一致。6、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的游戏厅前段时间一直关着,后来断断续续一直开了有半个月,房子是问房东小龙租的,游戏机是该打电话给一个陕西籍男子刚哥通过物流的方式购买的。该在游戏厅负责客人的吃喝、收钱、协调相关事务,有四个服务员,是张某甲、刘某乙、杜某和徐某。张某甲主要负责给客人上分,刘某乙、杜某和徐某主要负责给客人倒水、打扫卫生。游戏机有两组16台捕鱼机、八台龙虎机,扑克机和六狮王朝机全是坏的。捕鱼机是100元上100000元,客人以捕鱼挣分的方式决定输赢情况,随时可以退分退钱。龙虎机是100元上1000分,客人以压大小的方式挣分,随时可以退分退钱。退钱都是按上分的比例退钱。游戏厅至现在的总收入有10500元左右。7、证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晋华中学对面游戏厅的服务员,该刚来不到一个月,只知道游戏厅是杨某负责,游戏厅有两组捕鱼机,一组龙虎机,扑克机和六狮王朝机坏的了。该在游戏厅负责捕鱼机上下分和退��,捕鱼机100元100000分,等客人不玩的时候,剩下的分按比例给客人退现金。8、证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1月12日凌晨2点,该在新建路晋华中学对面游戏厅玩游戏,捕鱼机是100元100000分,服务员给上分后该就开始捕鱼,如果赢了剩余的分按比例退现金。该今晚玩了300元都输了。9、证人刘某甲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1月11日23时许,该在晋华中学对面的游戏厅玩捕鱼机,捕鱼机是100元100000分,该买了200元都输了。该认识的董某也在玩捕鱼机,该就知道游戏厅有两组16台捕鱼机。10、证人董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1月11日20时许,该去新建街晋华中学对面的巷子里的游戏厅玩捕鱼机,该玩了200元的,警察进去的时候,该还剩的几万分。11、证人李某甲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1月12日1时许,该去新建街晋华中学对面的巷子里的游戏厅玩捕鱼机,捕鱼机是100���100000分,该买了100元都输了。12、证人秦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1月12日0时许,该去新建街晋华中学对面的巷子里的游戏厅玩捕鱼机。捕鱼机是100元100000分,该买了150元,玩了1小时左右,退了100元,当时有四、五个人玩捕鱼机,该只认识李某甲。13、证人李某乙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该在新建街晋华中学对面的巷子里的游戏厅看朋友玩游戏机。该和秦某、张某乙、乔某、李某甲一起去的游戏厅,李某甲和秦某玩捕鱼机,乔某和张某乙玩龙虎机,扑克机和六狮王朝机没有开。14、证人张某乙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1月12日凌晨0时许,该在新建街晋华中学对面的巷子里玩龙虎机。该玩了300元,服务员给该上了300分,都输光了。15、证人刘某乙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该在晋华中学对面的巷子里的游戏厅帮忙招呼客人,���杨某叫该去的,该去了有二天。该负责打扫、给客人倒水,游戏厅不给该发工资,该是帮朋友忙。游戏厅有两组16台捕鱼机、八台龙虎机,扑克机和六狮王朝机全是坏的。16、证人乔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1月11日11时30分许,该去新建街晋华中学对面的巷子里的游戏厅玩龙虎机,该玩了200元的。17、证人杜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该在新建街晋华中学对面的巷子里的游戏厅负责打扫卫生,是杨某叫该去帮忙的,该在游戏厅今天是第三天。游戏厅不给该工资,该主要是帮朋友忙。张某甲负责给捕鱼机的客人上分,刘某乙和徐某给客人倒水和打扫卫生。游戏厅有两组16台捕鱼机、八台龙虎机,其它机器全是坏的。18、证人徐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该在新建街晋华中学对面的巷子里的游戏厅帮忙,是杨某叫该去帮忙的,该在游戏厅今天是第三天。游戏厅不给该工资,该主要是帮朋友忙。张某甲负责给捕鱼机的客人上分,刘某乙和杜某给客人倒水和打扫卫生。游戏厅有两组16台捕鱼机、八台龙虎机,其它机器全是坏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数量为24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从被告人杨某处扣押的赌资700元、赌博用具八台龙虎机、十六台捕鱼机,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郑转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桑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