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白高举与何海军、伊川县宇光新能源照明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涧法执字第186号何海军、伊川县宇光新能源照明开发有限公司:白高举与何海军、伊川县宇光新能源照明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涧民四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高举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300万元。(2)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另计。(3)负担受理费4044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2854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