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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金鑫与苑洪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鑫,苑洪瑞,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鑫,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苑洪瑞,住绥化市。原审被告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梓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辉,住绥化市。上诉人金鑫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3)绥北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鑫委托代理人段恩利、被上诉人苑洪瑞、原审被告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3)绥北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