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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万汉兵。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