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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谌理明与徐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理明,徐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055号原告谌理明,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桂兴镇新建村3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612151716。被告徐光亮,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592—4。负责人陈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谌理明诉被告徐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谌理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谌理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谌理明撤回对徐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谌理明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段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