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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558号。法定代表人:崔立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乔,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五棵树工业园区榆陶公路27公里处南侧。法定代表人:朱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南,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长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和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榆树市五棵树镇榆陶公路南侧,土地证号:榆国用(2010)第0182103**号,面积435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之上的所属建筑物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