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与高志琴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高志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987196-3。法定代表人:钱怀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少伟,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志琴,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志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志琴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328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志琴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328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