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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余海东与李珩、王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海东,李珩,王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海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珩。原审被告王蕙。上诉人余海东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债务并非共同债务,上诉人户籍地在安徽省,原审被告王蕙不应成为被告并根据其户籍地确定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以夫妻共同债务将原审两被告列为共同被告系原告诉权,并无明显规避管辖情形,至于本案债权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经案件实体审理确定,并不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在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