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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46年5月29日,汉族。被告龙某某,女,生于1937年5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