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46年5月29日,汉族。被告龙某某,女,生于1937年5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