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行立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先才与仙桃市教育局、天门市教育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先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行立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先才。上诉人王先才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行立初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先才向天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其因为在“整风运动”中给党提了两条建议而被划为右派,仙桃市教育局扣押其人事档案违纪违法,天门市教育局在1982年对其通报处分是错误的,仙桃市教育局和天门市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先才提起的诉讼,均系仙桃市教育局、天门市教育局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王先才的起诉不予受理。王先才不服该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天门市教育局1982年给予的通报处分行为错误,且违反规定办理退休;仙桃市教育局采取欺骗手段对王先才“划右、摘帽”,未将人事档案转天门市教育局,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天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天门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王先才起诉所针对的行为,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先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进力代理审判员 尹 波代理审判员 胡煜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