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范利明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利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范利明,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白河县。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利明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利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利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0.00元,由原告范利明负担。审判员 邹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