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上海凯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上海凯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393号原告李玉华,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凯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承华。原告李玉华与被告上海凯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剑虹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