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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陕西汉中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穆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汉中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穆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汉中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天汉名都2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闫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小平,女,生于1963年6月17日,汉族。上诉人陕西汉中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之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城固县,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中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既不明确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城固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城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汉中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穆小平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陕西汉中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穆小平于2013年5月8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中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约定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所在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即城固县,该诉讼管辖约定明确、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故城固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俊娜代理审判员  李丹杰代理审判员  王建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俊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