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民一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青岛君烨物资有限公司与郭治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君烨物资有限公司,郭治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0630号原告青岛君烨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斌武,石家庄市元氏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治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君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治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君烨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君烨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