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民初字第0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射阳县通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盐城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231-1号原告射阳县通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苏省射阳县通洋镇通洋小街南首。法定代表人于广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正鹏,盐城市亭湖区盐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盐城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李永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孔庆卫,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射阳县通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洋建筑公司)与被告盐城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管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建华管桩公司在答辩期限内以存在有效的仲裁管辖条款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6月1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通洋建筑公司诉称:2013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墙板围墙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厂区内的墙板围墙工程。在原告组织施工后不久,被告即要求原告停工等待通知。嗣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能作出明确答复,遂诉至本院。被告建华管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主要理由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七条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项目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现原告选择诉讼方式,与约定不符,也违法了民诉法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原告通洋建筑公司辩称:合同第七条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应视为约定不明。纠纷发生以后,双方也没有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故本案可以向法院起诉。经审查查明:建华管桩公司(甲方)与通洋建筑公司(乙方)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墙板围墙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厂区内的墙板围墙工程。该承包合同第七条还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和解或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意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向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中,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向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这一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项目所在地即被告建华管桩公司的厂区,在盐城市亭湖区。该地的仲裁机构仅有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一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这一约定应属有效,排除了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射阳县通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东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杨 春书 记 员 朱一东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