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县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修权与被告秦立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修权,秦立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吴修权,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辽阳县联通公司职员。被告:秦立楠,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辽阳县联通公司职员。原告吴修权与被告秦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海洋独任审��,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修权、被告秦立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修权诉称:2013年5月27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间,被告秦立楠先后四次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33000元、24000元、44000元,共计借款131000元,被告先后四次给原告出具欠条。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1000元。被告秦立楠承认原告吴修权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秦立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修权欠款13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告秦立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海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