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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淄博德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淄博凯帝建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德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埠镇中埠村。被执行人淄博凯帝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付家镇南家村。本院在执行淄博德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淄博凯帝建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张法执字第2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何会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