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应立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应立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789号罪犯应立萍,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浙江省宁波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甬北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应立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应立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应立萍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应立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应立萍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鲍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