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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联集团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与青岛柏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集团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青岛柏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中联集团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FLAT/RM7047/FBRIGHTWAYTOWER33MONGKOKROADMONGKOKKL。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青岛柏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通济街道姜戈庄村。法定代表人:朱京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泉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联集团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柏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联集团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集团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照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联集团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瑞芳审 判 员  栾海宁人民陪审员  徐建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付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