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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戴毅与新康国际(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毅,新康国际(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反诉被告)戴毅。委托代理人杨跃飞,湖南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新康国际(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戴毅诉被告新康国际(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长沙新康国际(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戴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新康国际(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戴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新康国际(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新康国际(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戴毅的反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戴毅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康国际(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47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戴毅负担,反诉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康国际(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鸿人民陪审员  高瑞兰人民陪审员  吴长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帅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