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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佘绍庆与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佘绍庆,男。被执行人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新平,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佘绍庆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3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付还申请执行人佘绍庆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0400元。但被执行人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少川审判员  罗选标审判员  马赐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奕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