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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晶正塑料有限公司与谭晚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晶正塑料有限公司,谭晚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32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晶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法定代表人曹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辉煌,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晚明,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代理人何满珠,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贵昌,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晶正塑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晚明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4]383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晶正塑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由于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晶正塑料有限公司的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晶正塑料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晶正塑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侯 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伍倩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