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韩蓬花与户县甘亭镇小丰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甘亭镇小丰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蓬花,户县甘亭镇小丰村村民委员会,户县甘亭镇小丰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91-1号申请执行人韩蓬花,女,汉族。被执行人户县甘亭镇小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利,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户县甘亭镇小丰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永宏。本院在执行韩蓬花与户县甘亭镇小丰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甘亭镇小丰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9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俩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39320元及利息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510元。执行中,俩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