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法莲与被执行人王召星、王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王法莲,女。被执行人:王召星,男。被执行人:王召民,男。申请执行人王法莲与被执行人王召星、王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款4.5万元,案件受理费925元,执行费775元,共计467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二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1日到庭履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强制王召星、王召明到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王召星王召明与申请执行人王法莲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付给王法莲20000元,其余标的款申请人王法莲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王法莲同意本案结案,该案已执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执行的(2015)莒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王法莲与被执行人王召星、王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