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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惠玲与杨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玲,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6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惠玲,女,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杨利,男,1971年4月1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惠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万元及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应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立海审 判 员  姜宗渭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