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朝桂,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文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2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