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东喜与雷云泽、酒文玲、郑州涛汇食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喜,雷云泽,酒文玲,郑州涛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张东喜,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雷云泽,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酒文玲,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郑州涛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云泽,总经理。2013年8月30日,被申请人雷云泽因做生意办公司之需,向申请人借款600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并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现借款期限已到期,被申请人不予归还,一再推脱。现由于被申请人资信状况出现恶化,为了保证能够全面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为此特申请贵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李高锋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雷云泽位于惠济区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9XX**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张东喜提供的担保人伏思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11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雷云泽位于惠济区电厂路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9XX**号,建筑面积:84.27平方米,保全价值6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张东喜提供的担保人伏思相所有的位于金水区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11XX**号,担保价值6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华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