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员。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交总公司建管中心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