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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绍武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绍武,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熊克珍,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绍武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学国、祁凌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绍武及其辩护人程建祥、熊克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杨绍武编造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声雅电器店增资、验资需用资金的理由,与被害人袁某签订700万元借款协议(扣除7万元利息后实际支付693万元)。双方约定由杨绍武将该电器店印章抵押给被害人以保证该钱款不得挪作他用,且十日后返还。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杨绍武用伪造的电器店印章(杨绍武利用该印章事先在银行开设了帐户)作抵押,被害人将693万元汇入杨绍武指定的银行帐户。为取出该笔钱款,杨绍武用另一伪造的电器店印章将抵押给被害人的印章“调包”换出,然后使用该印章用支票将693万元钱取出,将该款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及消费等。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报告、价格评估鉴定、银行交易记录、借款条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杨绍武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杨绍武及其辩护人均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杨绍武不是诈骗,与被害人之间属于经济纠纷。杨绍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为已有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一直采取多种方法想办法还钱,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不构成诈骗犯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杨绍武为实施诈骗,编造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声雅电器店增资、验资需用资金的理由,通过吴某取得声雅电器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平顶山市九运物资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袁某签订700万元借款协议(扣除7万元利息后实际支付693万元)。双方约定由杨绍武将该电器店印章抵押给被害人袁某,以保证该钱款不得挪作他用,十日后返还。之后杨绍武伪造该电器店印章,先在银行开设了帐户,又作为抵押交给被害人,被害人将693万元汇入杨绍武指定的银行帐户后,杨绍武以借用印章为由,在复印部趁吴某与被害人公司的会计李某说话之机用另一伪造的电器店印章将抵押的印章“调包”换出,后使用该印章将693万元钱取出,购买了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供销社综合楼的两套门面房房产及一辆本田思铂睿汽车。杨绍武将其中一套房产及汽车过户在吴某名下,又用这两套房产抵押贷款620万元投资了平顶山市食业家餐饮有限公司暨“棒约翰披萨店”、购买一辆宝马牌WBAVM汽车(登记在吴某名下)、购买平顶山市新城区九天庄园住房一套(登记在其女朋友薛杉名下)。期间被害人袁某不断向杨绍武追讨被骗的钱,杨绍武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直至案发。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7月15日18时报案人袁某报警称自己被杨绍武诈骗700万元。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绍武的身份情况。3、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得知杨绍武在周口市沈丘县出现,即赶赴沈丘抓捕。在抓捕过程中杨绍武咬伤侦查人员。4、平顶山市声雅电器店的样章及法定代表人张某出具的证明,证实声雅电器店从未增资、融资,印章从未外借、变更、更换以及该店账户情况。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案扣押气手枪一支、查封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供销社综合楼的两套门面房、平顶山市新城区住房一套、宝马牌WBAVM(车牌号:豫D×××××)汽车一辆、本田思铂睿(车牌号:豫D×××××)汽车一辆、银行卡6张、汽车钥匙两把、印章两枚。6、鉴定意见:(1)平公物鉴(伤检)字(2013)59083号受伤民警靳超远的伤情鉴定,评定为轻微伤。(2)平公物鉴(文检)字(2013)036号,鉴定意见是检材上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声雅电器店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章所盖印。(3)平公物鉴(痕检)字(2013)045号,对气手枪的鉴定意见为,“送检气手枪具有致伤力,可以认定为枪支。”7、二手房交易合同,显示杨某(杨绍武母亲)、吴某购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北侧供销社综合楼一至二层房屋两套,房屋总价610万元。8、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2013年11月13日查询平顶山市食业家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绍武,注册资本150万元,股东杨绍武实缴出资额105万元,岳梦君出资额45万元。9、被害人袁某证言及借款条,证实杨绍武称为声雅电器店验资,用该店印章抵押向其借款700万元,保证十日归还。次日杨绍武称需加盖印章,其安排公司会计李某带着抵押的印章给杨绍武办理。到期后杨绍武未还钱且联系不上,其经查询发现银行的693万元已经被提现,在其找到杨绍武时得知杨绍武已经将钱购买了两套门面房,之后其多次给杨绍武机会让其还钱,杨绍武却一再编造理由,在有能力还钱的情况下拒不偿还骗取其的钱直至案发。10、证人王某、黄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初,杨绍武称他的公司想增资,需要700万现金。王某帮助杨绍武从袁某处借款700万元,杨绍武在黄某的办公室书写借款条一张,保证十日归还,黄某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1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17日,其老板袁某安排其与王某、杨绍武到平顶山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其将693万元转账到杨绍武指定账户,杨绍武将所写借条及抵押的公司印章交给其。次日杨绍武称购货需加盖印章,袁某同意后其携带印章到一复印部见杨绍武,期间杨绍武的朋友吴某也到该复印部与其聊天,杨绍武打印好购买单后要过印章自己加盖之后将印章归还给其。1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是平顶山市新华区声雅电器店的老板,其店是从2012年8月份开始营业,店的公章平时由其保管,从没有外借过、也从没有被盗过。其朋友吴某向其借过其店的营业执照等手续,其把声雅电器店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给了吴某。13、证人邵某、杨某(杨绍武母亲)证言,证实杨绍武出资610万元购买了平顶山市电子时代广场临街的两间门面房。14、证人吴某证言:2012年4月杨绍武说他在平顶山市电子时代广场一楼买了两套门面房,想让我以这两套门面房抵押贷点款,或者是卖出,杨绍武提出把其中一套门面房写到我名下,让我帮他贷款。买房后杨绍武从邮政银行贷出420万元在平顶山市中心路金三角二楼开个餐厅,名字叫棒约翰,总共花了三百多万,我们一起到上海谈下来这个棒约翰加盟店,杨绍武在平顶山市中心路金三角二楼租了房子,我负责给这个店做装修监理,一直到这个店开业后我就离开了,我在这个店没有占股份。剩余的钱杨绍武花了,其中花了10万元分期买了一辆宝马X1,这辆车也写到我的名下,他支付了两个月的分期,就没再付了。这两套门面房写在我名下是因为杨绍武给我说他有不良信用记录,用他的名字贷不成款,所以就用我的名字贷款,所以就把名字写到我名下利用我的信用贷款。买房之前杨绍武说让我帮他找个企业的营业执照用,没有和我说用途,我就找了张某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声雅电器店,我给张某说有朋友要用一下你的店的营业执照,张某没有给我原件,给了我营业执照复印件,我把这个复印件给杨绍武了。杨绍武总共给我38万用于房产过户,还买了一辆思铂睿汽车,车主也是写的我的名字,车牌照是豫D×××××。车主写我的名字是因为杨绍武给我说他没有驾照,所以就写我的名字。杨绍武2012年5月份给我说他借的钱买的门面房,借谁的我不知道,一直到2012年7月左右杨绍武才说是借袁某的钱。15、被告人杨绍武供述:我是2012年5月份骗袁某的700万现金。2012年5月份我想找些钱做生意就找到王某说给一家公司出具资金证明,需要资金700万元,之后我和王某、李添到平顶山银行开源支行办理。我写了一张700万元的欠条,欠条上写“借九运物资有限公司现金700万,期限10天,每天付利息壹万元。”借条上有我的签名,写完借条,我把平顶山市新华区声雅电器店的财务专用章和声雅电器店的老板张玉钢的私章押给李添。李添给平顶山银行开源支行我开的账户上打款693万元,给我打款的单位名称是平顶山市九运物资有限公司。隔了一天,我把李添约出来说我要用一下声雅电器店的财务专用章,随便拿了一些复印件,趁李添不注意,我用我私刻的声雅电器店的财务专用章和张玉钢的假章换回了我押给李添的真章,因为我押给李添的印章在银行有备案,只有这个章才可以在银行把钱取出来,我用提前开好的支票到平顶山市银行开源支行把这693万元钱都转到了我的个人账户上,拿出来610万买了两套门面房,都在电子时代广场,一套还没有过户,另外一套过户给了吴某。另外83万元钱吴某那套房子过户花了38万,买一辆本田轿车花了20多万,入的吴某的车主,其余的钱我自己平常花了。庭审时,被告人杨绍武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是诈骗,一直都在积极想办法还钱。还供述其拿到钱后先是购买了两套门面房,之后又用该房产进行抵押,将抵押的钱又投资到棒约翰披萨店,并在新城区为其女友薛杉购买了一套房产,买了一辆本田思铂睿轿车、一辆宝马轿车,给了吴某200多万元进行棒约翰披萨店的投资,剩余用于平常的花费。另查明,侦查机关查封了被告人杨绍武用诈骗所得款项购买的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供销社综合楼的两套门面房(房产证号平卫东12002666、90601005058),经评估价值610万元,其中一套已经抵押给邮政储蓄银行贷款420万元,一套抵押给张秋玲贷款200万元,已经归还100万元;购买平顶山市新城区九天庄园33号楼东单元6-7西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平权证新城子第13000366号),登记在其女朋友薛杉名下。扣押了其购买的宝马牌WBAVM(车牌号:豫D×××××)汽车一辆经评估价值371250元,其购买的本田思铂睿(车牌号:豫D×××××)汽车一辆,均登记在吴某名下;冻结杨绍武农业银行银行卡62×××74金额95197.66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绍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杨绍武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杨绍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杨绍武先采用虚假事实骗取信任借到被害人700万元,再利用伪造的印章将抵押给被害人的印章调包后将钱款取出,用于个人的投资、消费,被害人多次向其索要,其在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编造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显示其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杨绍武的行为属假借借款之名而实施的诈骗犯罪,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被告人杨绍武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绍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绍武违法所得购买的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供销社综合楼的两套门面房(房产证号平卫东12002666、90601005058),购买的平顶山市新城区九天庄园33号楼东单元6-7西户(房产证号平权证新城子第13000366号)住房一套,购买的宝马牌WBAVM(车牌号:豫D×××××)汽车一辆,购买的本田思铂睿(车牌号:豫D×××××)汽车一辆以及冻结的杨绍武农业银行银行卡62×××74金额95197.66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退赔给被害人;杨绍武用违法所得投资的平顶山市食业家餐饮有限公司暨“棒约翰餐厅”的收益及孳息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蘅审 判 员  李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俊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晓萍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