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建军、刘爱、雷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张建军,刘爱,雷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责人韩珍,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刚,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职工。被告张建军。被告刘爱。被告雷澍。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张建军、刘爱、雷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936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判员 孟令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常天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