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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李建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李建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13号7层。法定代表人郑敬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丽,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野,住男,满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李建野与被告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李建野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野劳动争议一案并入(2015)南民一民初字542号原告李建野与被告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收。审 判 长  杨丽欣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