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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吐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吐鲁番市世纪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诉吐鲁番瑞德化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鲁番市世纪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吐鲁番瑞德化轻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吐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吐鲁番市世纪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吐鲁番市。法定代表人吴文武,该公司经理。被告吐鲁番瑞德化轻有限公司,地址吐鲁番市。法定代表人王廷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吐鲁番市世纪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吐鲁番瑞德化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吐鲁番市世纪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吐鲁番瑞德化轻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吐鲁番市世纪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吐鲁番市世纪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18元,减半收取10859元,由原告吐鲁番市世纪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巴登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