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廖某与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廖某,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周某。申请执行人廖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5418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主动将执行款人民币5492元汇至法院账户,本院依法将执行款人民币5466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6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罗超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柯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