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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娇娥与朱新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娇娥,朱新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刘娇娥。被执行人朱新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新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新和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新和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新和、鲁青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8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