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初字第3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甲等与被告卢某乙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王某某,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3724-1号原告:卢某甲,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蒋佳礼,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蒋佳礼,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乙,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卢某丙,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卢某丁,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卢某戊,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王某某与被告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赡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去世。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已死亡,对于原告王某某的赡养纠纷应终结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某赡养纠纷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黄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