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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受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受字第96号起诉人赵长林,男,1949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晟兴佳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223031949********。2015年6月1日,本院收到赵长林的起诉状,其请求本院判令松原市社会养老事业管理局:1、为起诉人赵长林打出老保险账户上每年的工资基数和每平缴费单据上的结算单;2、为起诉人赵长林按国家每年统计增长的数字打出每年每月的养老结算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赵长林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长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亚卓审 判 员  胡 萌代理审判员  王一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