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富银与四川攀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银,四川攀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杨富银,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身份证号码5109021964********。委托代理人县永强,西藏自治区央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次仁顿珠,西藏自治区央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攀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棕南公寓丹阳楼D幢12号。法定代表人潘蒙,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富银与被告四川攀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立案当日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准予缓交20天的期限届满后,原告杨富银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富银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白 央 啦审判员 仁丹旺姆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德 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