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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任世铭与张雨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世铭,张雨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任世铭,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拉哈镇。被执行人张雨良,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六合镇。申请执行人任世铭与被执行人张雨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执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任世铭与被执行人张雨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镇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