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小兵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小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752号罪犯黄小兵。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二监区服刑。本院于2000年6月17日作出(2000)岳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没有故意犯罪及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作出裁定,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其后,因其又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又先后三次作出裁定,对其共减刑四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小兵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小兵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小兵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执行机关本次对罪犯黄小兵提请减刑的奖励分为125.5分,其中“特岗犯”获奖励分42.5分,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0分,其他奖励分2分,常规改造所获奖励分仅51分。本院认为,罪犯黄小兵在执行期间虽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减刑间隔期较短,本次提请减刑幅度过大,既不利于其认罪悔罪,也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据此,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