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莹诉被告郑州老福爷珠宝有限公司、马廉洁、马浩、马廉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莹,郑州老福爷珠宝有限公司,马廉洁,马浩,马廉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管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刘莹,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艳芹,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老福爷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马廉洁,经理。被告马廉洁,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浩,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廉政,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莹诉被告郑州老福爷珠宝有限公司、马廉洁、马浩、马廉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莹的委托代理人马艳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老福爷珠宝有限公司、马廉洁、马浩、马廉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9日,被告马廉政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利息为月息三分;如被告马廉政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另支付借款利率2倍的罚息。同日,被告马廉政以自己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郑州老福爷珠宝有限公司、马廉洁、马浩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马廉政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马廉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马廉政以其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承担偿还责任;3、被告郑州老福爷珠宝有限公司、马廉洁、马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原告刘莹与被告马廉政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马廉政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3%。被告马廉洁、马浩及郑州老福爷珠宝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收据》各一份。同时,被告马廉政与原告又签订《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被告马廉政将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10层1010号的房屋作为该借款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及支付借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借据》、《收据》《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莹诉称被告被告马廉政向其借款2000000元,提交有《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及银行交易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此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廉政应当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被告马廉洁、马浩及郑州老福爷珠宝有限公司为被告马廉政的该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原告应先就被告马廉政的抵押房屋实现债权。虽然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高出法律规定,但原告现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缺席未提交相关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廉政偿还原告刘莹借款2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刘莹就被告马廉政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10层1010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马廉洁、马浩及郑州老福爷珠宝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廉政的上述债务就被告马廉政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10层1010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承担偿还责任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马廉政、马廉洁、马浩、郑州老福爷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