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与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569号申请执行人吴××。被执行人陈××。本院在执行吴××与陈××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调解书第七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