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化工园区一号。委托代理人邱晓辉,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法定代表人任俊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63620元及以3636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21日计算至上诉之日的利息和赤炎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78元,执行费54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我院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我院依法扣留其名下的水泥泵车一辆,现已委托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随后进行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阎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对扣押车辆处理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人民陪审员 王冰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