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姜国会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姜国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066号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钢村。法定代表人齐正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革川,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健忠,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国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良公司”)与被申请人姜国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兰良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良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向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