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尹业清与刘巧丽、刘文华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业清,刘巧丽,刘文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78号原告:尹业清。被告:刘巧丽。被告:刘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业清诉被告刘巧丽、被告刘文华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中,原告尹业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巧丽、刘文华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武泰闸特1号4层9号的房产,并由案外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原告尹业清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业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巧丽、刘文华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武泰闸特1号4层9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0004340-1,共有权证号昌2010004340-2)的房产。二、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1514840元的范围内为原告尹业清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