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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蔡永贵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永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岳中刑执字第950号罪犯蔡永贵。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六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200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永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期间原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0日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10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3年3月1日生效。其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以(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1341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后又经本院四次作出裁定,共减刑六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蔡永贵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蔡永贵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蔡永贵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永贵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永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