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诉赵立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赵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东风路37号工行大厦。负责人宋亚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立文,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诉被告赵立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立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