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于会明,实际负责人于某。被告人于某,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巢湖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8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由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3日以含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过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于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总额8.8%至11.5%“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豆正玲(含山县聚源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含山县海盟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另行处理)从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含山县清溪镇荣生铸造厂、含山县聚源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含山县海盟商贸有限公司为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价税合计:5794025.8元,税额:841866.99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已在税务部门认证并抵扣税款。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累计支付豆正玲开票费549757.3元。2、2011年9月28日、29日,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11%“开票费”的方式,向豆正玲名下的含山县聚源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00000元,税额145299.18元,用来抵扣惠明公司欠豆正玲的“开票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已由豆正玲在税务部门认证并抵扣税款。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统计表、税务登记表、财务单据、记帐簿、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豆正玲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和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统计表、税务登记表、财务单据、记帐簿、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豆正玲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处罚金80000元。二、被告人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单位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92109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附件: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审 判 长 陈庆平人民陪审员 鲁存金人民陪审员 袁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翠平附件: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